许多旅行社为快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采取的最为快速的方法就是开放加盟,甚至个别旅行社允许承包挂靠,于是与有资金压力的旅游从业者一拍即合。在合作的过程中,往往双方都面临着许多风险。
风险一:旅行社以加盟之名,行承包挂靠之实,旅行社涉嫌行政违法。
《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加盟模式下,若旅行社对加盟部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加盟负责人完全以旅行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与游客签署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旅游费用入旅行社的公账、将游客交旅行社统一安排接待,将加盟部门完全纳入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体系,则不属于承包挂靠,是合法的。否则,就涉嫌承包挂靠,将面临行政处罚。
违法后果:《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风险二:加盟、挂靠人以旅行社名义用私账向游客收取费用后跑路,客人有权要求旅行社退款或继续履行合同。
伟然团队协助客户处理过多起门店负责人私账收款后跑路,游客起诉旅行社要求退款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额的旅游团费、出境游保证金。根据司法实践,法院通常以客人手中的旅游合同的乙方名称和落款盖章是否是该旅行社,收据上是否有旅行社印章作为判断旅行社是否属于旅游合同当事人、是否有退款义务的重要依据,且基本不考虑该印章是否是旅行社备案的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旦认定旅行社有退款义务,旅行社将面临重大经济损失。且若旅行社不主动履行退款义务,旅游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划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风险三:加盟、挂靠人未与游客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导致旅行社被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未签书面旅游合同的起罚金额为48000元。
风险四:承包挂靠人的经营资金、押金,甚至预缴到旅行社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被旅行社挪用。
疫情期间,曾出现多起旅行社将承包挂靠人的经营资金、押金,甚至预缴到旅行社的工资和社保费用挪用,承包挂靠人无奈只得拉横幅维权的新闻。
针对以上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与加盟人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四统一”管理,严禁承包挂靠;
3、定期检查,重点将旅游合同签署、团款入公账、统一由公司操作的制度落实到位。
本文作者赵雷军,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熟悉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处理旅游行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处理的旅游纠纷投诉或诉讼、旅游合同、旅游法律咨询数以千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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