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邮轮游变成了不少游客出行的首选。游客不仅可以在邮轮上享受优质的服务,体会海上风光,部分邮轮还可以在靠岸时让游客上岸感受异地的各色风景。但邮轮游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较大(如天气、社会动乱等),如因此受影响不得不取消部分行程,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邮轮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是否有权直接取消相应的行程?
从国际法来看:根据我国在1980年加入的《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MSC.151(78)修正案中明确了“船长决定权”:“第Ⅸ/1条所定义的船东、租船人、船舶经营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做出或执行任何必要的决定。”
从国内法来看:根据我国的《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第三十八条:“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船舶航行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船方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可以单独改变行程,该权利由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保证。法律给予了船长基于其拥有的专业知识、航行经验以及对当前情况判断下的决定权,有权从保护全船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系保障船上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合理性。
既然船方有权单独决定行程的取消,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旅行社对游轮产品的销售模式,这里将会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游客委托旅行社代为预订游轮产品,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委托代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将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及《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船方取消行程的,鉴于旅行社与游客所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此时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订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与邮轮公司进行沟通,以求取得各方满意的处理结果。同时,主动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也会提升游客对旅行社的信任度,有助于提高旅行社的口碑。
另外,旅行社在与游客签署《委托代订合同》时,应向游客告知邮轮公司的不可抗力及延误、取消等条款,或以特殊标识的形式提示相关条款,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邮轮游,签订《旅游合同》。此时旅行社与游客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就此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做好沟通。此处不仅指与邮轮方的沟通,还有与游客的沟通。旅行社应当先行与邮轮公司沟通,了解受影响的情况、行程变更的必要性以及变更后的详细行程。再与游客传达相关的内容,对当前情况予以说明,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征询意见。根据《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给予了游客在该种情况下的选择权:变更行程或解除合同放弃后续行程。旅行社应当在确保游客知悉相关情况后,对游客进行说明,尊重游客的选择,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第二,留存佐证材料。如因天气原因(如遭遇强大的台风)导致邮轮方不得不取消靠岸行程,则需要将天气情况的新闻报道等材料做好留存。并同时保留好与邮轮方的沟通记录以及与客人沟通的记录。
第三,处理好游客返回及退补款事宜。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六十七条规定:“(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好需返回出发地或指定合理地点的游客人数,并及时向船方告知。另外,还需要向邮轮方了解是否因该事件增加或减少了费用,之后再行与受影响游客协商相关的退补款事宜。
如双方无法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旅行社及时留存好相关的材料(如沟通记录),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
本文作者苏文捷,现就职于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等法律业务。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的工作作风,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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