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但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已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向劳动者交付,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文从以下案例探讨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和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区别。
【案例】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公司以“需统一盖章存档”为由收走了双方签字的两份劳动合同,承诺后续返还张某一份。但张某多次索要,公司均以“流程未完成”或“人事疏忽”为由拖延。2023年6月,张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案例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持有两份劳动合同文本,公司虽然没有将本应由张某持有的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给回张某,但不能据此认定公司没有与张某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张某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于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之规定,张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因此造成张某损害的,张某还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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