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抑或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即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范畴。
另参照,中国人大网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一文中对于旅游法第七十一条释义的内容为,“根据本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旅行社面对实力强大的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等公共交通经营者时,往往处在一种劣势地位,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做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例如,航空公司临时调整价格或者取消航班,可能给旅游者造成财产损失,但旅行社对航空公司的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同时,航空公司、铁路部门、长途客运公司等公共交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都比较规范,旅游者直接向他们索赔也比较方便。当然,在旅游者索赔的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进行索赔。”前文认为,旅游团搭乘航班出行,提供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
但我们依然需要分情况讨论。若旅游者搭乘的航班由航空公司在政府行政许可下依法经营,并以固定线路班次运营,航班机票向不特定人员公开销售,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或票务代理人购票并搭乘该航班,不因服务旅游者而改变其运营方式。在此类情况下,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反,若旅游者搭乘的航班系旅行社包机,且不具备固定班次运营、向不特定人员公开销售等特征,则此时,航空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系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
二、航班临时取消,旅游合同应如何处理?
旅游者原定搭乘的航班临时取消,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而影响旅游行程的,行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三、航班临时取消,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情况下,旅游者在航空公司退赔金额之外,仍有损失未得到弥补的,依法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航空公司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中国人大网址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zheng/2013-12/24/content_1819954.htm
本文作者梁玲,广州市执业律师,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律师从业十年,为珠三角地区二十余家大中旅游企业、协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任佛山市南海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处理过大量旅游民事、行政纠纷,并对旅游企业员工涉刑案件处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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