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是用人单位用工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依法视同工伤的情形。
通常,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是基于与伤亡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之所以说通常,是因为有些特殊情形,即使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会承担工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其中:
(四)情形,多发与建筑工程行业,如包工头承包了工程,带个“工程队”干工地,工人发生工伤,由转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五)情形,涉及的行业就多了,涉及挂靠经营的行业都需要关注。
在座诸君,你在其列吗?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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