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旅游法属于特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倾向保护作为最为广泛的消费群体旅游者,旅游法本质是一部经济法,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许多规定,甚至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上面也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并规定了旅行社较多的行政责任。同时,还设立了信用档案制度,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记入档案,向社会公示。《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项制度的设立无疑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作出了有效规范。
宏观看旅游法,其实为一部约束旅行社和保护旅游者的法律,当然,旅游法也提倡旅游者的文明旅游,而现在关于促进旅游者文明旅游的措施与规范也已经提上日程,相信不久我国就会出台相关规定。
现在我们对《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中所列的旅行社违法行为及罚则依照法律适用规则做了整理,并择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供交流学习。
一、未取得许可经营,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旅行社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除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许可中主要又分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出境和边境旅游经营活动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业务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被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现实中,营业部加盟等承包挂靠属于典型的资质出租行为。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非旅游目的国家和地区
在出境游业务中,国家旅游局对境外旅游目的地作出了限制,旅行社只能组织旅游者前往公布的国家和地区,否则即构成违法。《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如果旅行社违反规定即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一 超范围经营
深圳市某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在线上销售帕劳等境外的旅游产品,将各项旅游服务内容拆开,以单项代订形式掩盖组团事实,后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旅游者投诉案发,受到国家旅游局以及广东、深圳三级旅游局约谈。
在约谈过程中,三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出某网存在违规经营非出境游目的地旅游业务和超范围经营问题,责令某网下架所有出境游产品,三天内做出承诺不再违规经营,并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彭志凯亲自督办。
经调查核实,某网业务范围仅限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某网不仅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还违法经营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业务。
本案中,某网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境内游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某网作为一个境内游旅行社,不具备出境游资质,因此从事境外游组团经营活动构成超范围经营,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旅游第》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组织中国公民前往非旅游目的地国家
帕劳属于非旅游目的地国家,某网组织旅游者前往帕劳旅游即构成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本案属于超范围经营与组织旅游者前往非旅游目的地旅游的想象竞合。最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选择处罚相对较重的,又较为典型的,以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为由,对某网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6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其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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