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分支机构越权经营
旅行社有权依法设立分公司和服务网点,但是分公司和服务网点不能超出设立社的旅游业务范围。其中服务网点只能从事招徕和咨询业务,不能从事此外的其他与操作有关的服务。服务网点作为设立社的分支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责任,即服务网点越权经营,行政处罚中设立社为行政相对人。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服务网点)。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四、经营变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报备,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的经营信息有变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这种备案虽然属于行政许可的后续行为,但是我国对该后续行为还做出了硬性的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法律责任。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悬挂其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还应当悬挂备案登记证明。这种公示要求本身是对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保护。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法聘用和提供领队、导游服务
导游和领队在旅游服务中不可或缺,旅行社在聘用和指派导游和领队的问题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问题上,旅游法就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其中值得重视的是(一)项,在出境旅游活动中,即使旅游者同意不指派领队,旅行社未指派的领队陪同也会面临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第(三)项中指的是临时聘用,对于签署劳动合同提供固定服务的导游和领队,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六、虚假宣传、选择不合格供应商、未投保责任险
虚假宣传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也是重要的纠纷源头,在旅游合同的订立中,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旅行社对服务作出真实的描述和宣传是必然的。
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是旅行社合理履行旅游合同的前提和保障。
作为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最终实现保障,我国法律给旅行社设定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义务。旅行社责任险是以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利实现。
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旅游法对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案例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14年4月22日,曹某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曹某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阳朔三天全景游”。甲旅行社将旅游团委托给乙旅行社接待。
2014年4月26日,曹某在乙旅行社安排的无证经营的竹筏游江项目时,因竹筏马达熄火导致竹筏侧翻,曹某落水后溺水身亡。事故处理过程,阳朔县旅游局以乙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