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七、组团社未依法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将旅游者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旅行社或者未与受托社签署书面委托合同
1、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包含众多的服务内容,在这多环节服务过程中,常常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行服务质量有问题,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法律给组团社设定了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且,对于合同内容法律还做出了明确规定。旅行社首先要与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签署旅游合同,其次合同内容还要与法律规定相符,否则即构成行政违法。
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旅行社委托给同行操作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譬如不能委托一个境内社操作出境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
3、未与受托社签署书面委托合同
组团社依照需要会将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委托给同行操作,但是这委托关系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容易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最终会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也对这委托行为作出了签署书面合同的硬性规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八、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未收取费用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低于成本
包价旅游合同只有通过委托方式才能完成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就是重要的委托内容,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直接影响旅游者的切身权益。同时,如果出现不支付费用或者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委托,受委托旅行社为了盈利则极其容易做出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如强迫购物。《旅行社条例》作为以调整旅行社行为为主的行政法规,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对价问题作出了规定,设定了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列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九、未依法缴存质保金
旅行社缴存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法律规定,强制旅行社缴纳用于优先赔付给旅游者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损失的保证金。我国出台有专门的缴存办法。如果旅行社未依照规定缴存、增存质保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或者使用保证金未依法补足,或者提供的银行担保函到期后未续保的,即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零负团费、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
零负团费已然成为当前旅游市场的毒瘤,是旅游纠纷重灾区,给旅游市场秩序带来重大威胁,给旅游者权利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旅行社为了实现盈利,零负团费必然附带大量的购物活动,甚至会出现大量的强迫和欺诈购物。因此零负团费被严令禁止。另外,在正常的旅游团中,旅行社也不能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关于购物和安排另行自费项目,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载明于旅游行程中,或者与旅游者另行签署协议。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十一、未经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旅游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旅行社即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任意在已有的行程上增加项目,擅自增加有偿的项目更是受到禁止。对此,法律也作出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欺诈胁迫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欺诈胁迫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是旅游服务质量中的重症,欺诈强迫行为不仅构成违约,同时还是对旅游者的一种主动侵害,给旅游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