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十三、履行合同严重违约
旅游社合理履行合同是旅游者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旅游合同纠纷,多数是因为旅行社违约而引发。如擅自变更行程,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等。对此,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旅游法还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十四、未依法建立和保存旅游团档案
旅游档案是还原旅游合同设立与履行的有效证据,也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稽查的可靠资料,甚至也是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资料,特别是出入境旅游团的档案。为了督促旅行社建立好保存此重要资料,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
2015年11月10日,李某在未经备案的某旅行社营业部经营网点报名参加了团费为680元每人的“港澳五天四晚游”,在办理参团手续时,某旅行社拒绝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和提供发票,经旅游者的再三要求后,答应在出关时提供以上材料,但是最终未能提供规范的合同材料。该旅行社招收了旅游者后,未经旅游者同意即转由其他旅行社接待。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欺骗和强迫旅游者购物。
同日,孙某与施某两名旅游者在该旅行社同一营业网点报名参加团费为60元每人的“深圳经典一日游”,该旅行社同样不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只开具了120元的团费收据。后在行程中,司机和导游极力推荐并强迫旅游者自费和购物,甚至后来以办理中英街通行证为由收取了旅游者的身份证,对不服从购物安排的旅游者进行辱骂和威逼。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时,某旅行社无法提供旅游团档案。
本案中,某旅行社存在多项行政违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营业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2、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3、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资料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4、未经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一百条)
5、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6、擅自变更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旅游法》第一百条)
7、强迫购物。(《旅游法》第一百条)
某旅游局依法以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和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资料为由,对某旅行社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罚款人民币66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并对某旅行社副总经理和营业部经理分别作出了5000元和20000元的罚款。还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以上处罚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
十五、违约致损不作补救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旅行社的本职,但是在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不免会发生纠纷,因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致损的经常发生。作为一个保障者变成一个侵害者,其补救义务异于普通的侵害者,这是旅游法给旅行社的一个定位,因此设定了旅行社违约后怠于补救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六、未履行报告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旅游活动中的某些事项负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的义务。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为:
1、入境旅游中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
2、出境旅游中旅游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
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十七、组织违法和违反道德的项目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证所组织的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这是旅行社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守则,也是作为媒介主体的社会责任所在。因此为了对旅行社的服务内容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旅游法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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