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及范围广,危害结果重大的疫苗案令人惊骇,正如有专家所言,这简直就是杀人!当然,我认为这比普通的杀人更为令人发指,其犹如传染疾病爆发般足以引发社会性恐慌,事件将社会道德滑坡之下制度之堤不健全的弊端暴露无遗。但是,对于太深的社会问题我洞见不足,今仅从法律规定就制裁问题做点简析,这可能有点简单粗暴,但是我想也能令人大快。
问题一:疫苗属不属于药品?
疫苗是指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由此,疫苗属于药品已毫无疑问。
问题二:未冷藏的疫苗属不属于假药?
假药一般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我们从有关疫苗事件的报道中看到,事件所涉主要行为是销售未冷藏的疫苗。保存不当的疫苗不是成份问题,也不是以此充彼,这么看来,是不是本事件就与假药无关了?
不好意思,这里我卖了一个小小的关子。没有道尽法律关于假药认定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假药论处的有以下几项情形: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这么一列,我想我也就不用再多作解释了,第3项应该打了个正着吧。
疫苗作为对温度敏感的微弱生物制品,需要冷藏保存,保存条件非常严苛。未冷藏的疫苗不说约等于变质的疫苗,但我想在未冷藏的保存条件下疫苗必然会变质,最后变成有毒制品或者其他不明物质也是情理之中吧。
所以,未冷藏的疫苗最终非假药莫属。
问题三:销售未冷藏的疫苗等于杀人?
变质的疫苗会不会致死,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能轻易作出评判,毕竟我不是医药专家,也不是司法鉴定医师。但是,这次专家“就是杀人”的论调我极为赞同,因为销售假药罪最高可以处死刑!我的意思是自杀也是杀人嘛!在我看来,炮制如此大案的主犯最终享受死刑待遇的可能性非常大。
为了证明我不是凭第六感作出的判断,那我们一起来看看刑法的有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对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出,构成此罪,致人死亡结果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即可以判处死刑。
最后,让我们一起为受害者祈福,同时希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希望我国能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各方面监管,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附:本文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