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旅游者 (8项权利,5项义务)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知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要求履约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请求保护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赔偿权】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告知健康信息义务、遵守规定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防范措施配合义务】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不滞留、不脱团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十条【不允许承包挂靠】(重点)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解析:法律要求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
《旅游法》第95条规定,若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1、准许或默许其他企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委托的地接社除外;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个人,部门或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据此分析,本法实施后,经营旅行社最大的风险是承包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而导致的法律问题。比如,承包的部门出了问题很难向承包、挂靠者追偿责任,只能用责任险等其他手段转嫁风险。案例:李某华转团追偿案,二审判定该员工个人承担责任,以后可能要改判。

第三十二条【不准虚假宣传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解析:1、不能发布虚假广告,特别是行程、价格、卖点等应该与实际产品一致,本法第97条的法律责任第1款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50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2000-20000元罚款,
2、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同上,
3、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同上。
第三十三条【行程活动的合法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解析:1、不得安排黄、赌、毒、或其他违法项目如传.销等。
2、 本法第101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处罚方式一般为:没收、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导游证。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合格审查 】 (重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析:1、对供应商的合格审查义务,如景点、景区、饭店、车队、娱乐项目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安全资质,车辆旅游营运证、保险缴费单等,注意农家乐、个体户如果没有资质出了问题会很麻烦,案例:农家乐食物中毒、蒙古牧民草原无证经营骑马客人摔伤案、渔民经营渔船揽客、都有经营风险。
2、法律责任同虚假宣传、不买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不允许零负团费方式经营、不单方指定购物自费 、限期退货垫付责任 ,特定条件下的后悔权 】 ( 重点 )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解析:旅游法不允许零负团费诱客,用购物自费回扣获利的经营方式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析: 1、旅行社不能单方指定购物店,不得单方安排自费项目,
2、特殊情况要协商一致旅游者书面同意,才能安排购物自费,同时注意游客中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别游客不同意购物自费的要按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安排,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的前提下才能安排购物和自费。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析:
1、30日内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的情形是:
A、零负团费情况下安排的购物自费,
B、购物自费没有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没有主动提出购物自费要求
C、部分游客购物自费影响了其他游客的原定行程安排,则旅游者享有30日内退货、退费权。
2、前述情况下的退货权不管是否假冒伪劣商品都可退货。 类似于新《消法》的后悔权
3、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主动要求的购物自费且不影响其他的旅游者原定行程安排的,只有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才能要求退货,不享有30日内退货权。

第四十条【不准导游私揽导游业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解析:1、导游领队必须受旅行社委派,不能私自接单。2、私单被发现,本法102条处罚,没收、罚款1000-10000元,严重的吊销证。
第四十一条【导游执业义务 5义务3禁止 】(重点)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解析:本条是导游义务的规定:1、出团时佩戴证件义务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义务3、告知、解释义务4、引导劝阻义务。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析:5、严格执行合同行程义务。3个导游禁止行为①严禁索取小费,客人自愿给的除外;②严禁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购物;③严禁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参加自费项目 。
索取小费按102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