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伟然
简介
理念
发展道路
新闻资讯
伟然动态
业界资讯
专业领域
旅游法律
行政法律
公司法律
劳动法律
刑事法律部
合同规范部
婚姻家庭法律部
专业团队
主任律师
合伙人律师
副主任律师
主管律师
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
伟然研究
伟然所刊
伟然著作
伟然论坛
案例精选
案例精选
法规速递
旅游法规
公司法规
劳动法规
合同法
侵权法
下载中心
合同范本
诉讼文书
加入我们
律师
实习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
新闻资讯
伟然动态
业界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伟然动态
原创||关键旅行社暂停营业引发的国内旅行社与境外旅行社合作风险思考
发布时间 2016-03-31
3月24日,已有超过30年历史的香港关键旅行社宣布结业。当天,关键旅行社在铜锣湾的分店门口贴出“暂停营业”,位于旺角、观塘、屯门等地的多家分店也停止营业。记者会上,关键旅行社宣称因不能按时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而被颁清盘令。因为有清盘令在身,保险公司和银行停止了公司的保险业务和封锁公司账户,因而无法继续运营。关键旅行社与大陆一些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消息一出,在旅游业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次事件也引发国内旅行社与境外旅行社合作风险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一是国内组团社与境外地接社间的出境旅游业务;二是境外组团社与境内地接社的入境旅游业务。这两种合作模式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呢,就上述问题,本文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资质审查与信誉考察
境外旅行社是否合法设立、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后期的履约能力,进而影响到国内旅行社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应当重视前期考察。
1、要求境外旅行社提供合法设立文件。对于出境旅游业务,资质审查尤为重要,按照《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所谓合格,就是依照当地法律设立,具有合法资质。否则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内旅行社会受到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因此在合作之前,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合法设立,必须要求其提供当地登记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按照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必须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后,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才能有效。因此,对于境外旅行社提供的材料,应当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考察资信能力。建议实地考察,通过向当地公司登记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组织等机构,了解该旅行社有无违规经营等情况。此外,还可以通过同行间了解、网络搜索等方式了解其信誉情况。
二、履约保证
1、要求境外旅行社提供担保。实践中,很多境外旅行社是由华人或者华侨设立的,相当一部分在大陆有居所或者资产,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该旅行社股东作为担保人,对境外旅行社的履约作出保证,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保证责任,有效降低境外追偿的难度。
2、收取保证金、或者延长地接费用的支付周期,以作为履约保证。在实践中,实力强、组团量大的国内旅行社一般有较高的话语权,应当充分利用该优势以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内组团社不与境外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将面临较重的行政处罚。而入境旅游业务,没有强制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但不管是否强制规定,均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导致举证困难,甚至最后难以追偿损失。
四、委托合同务必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未就管辖方式进行约定,事后既无法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也无法选择仲裁的,一旦发生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要起诉境外旅行社,必须前往境外旅行社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将会适用当地法律。对于国内旅行社来说,将会产生较高的诉讼成本。此外,在很多国家,诉讼案件周期长达两三年,甚至五六年,无疑将耗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这也是很多国内旅行社与境外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原因。
因此,签订委托合同时,建议约定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陆地区),并且将管辖地约定在国内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选择在中国大陆的国际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地区设有华南分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五、加强证据意识
虽然经过前期的资质和资信审查,能够有效降低合作风险,但毕竟合作方在境外,国内旅行社难以有效把控所有风险,一旦发生类似关键旅行社的情况,国内旅行社的权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日常业务确认、单据的固定和保存。实践中,很多旅行社不注意业务确认,在发生纠纷时,面临无依据的困境,追悔莫及。
当然,合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风险,本文不再一一详述,本文仅是对一些较大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给国内旅行社一点帮助,在日后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降低风险。
粤ICP备12020505号
© 2014 伟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