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八条【服务档次差别】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解析:
在服务项目有明确的档次标准时,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比较容易 。 如,酒店星级、仓位等级等,直接以等级差价为标准计算。但是,在服务项目档次没有明确标准时,损失和违约金就不易确定。
第九条【导游服务赔偿】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
1.本条明确了赔偿导游、领队服务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2.因导游、领队服务质量遭到投诉,要支付每位游客团费1%-5%的违约金。如,3000元的团费按20名客人计算,团费的5%,要赔偿导游、领队服务费 3000元。
第十条【履约过程责任】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内容减少】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解析:
1.遗漏景点、减少项目、缩短时间的除赔偿未完成的项目费用即门票等直接费用外还要赔偿直接费用等额的违约金,等于退一赔一。
2.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因此,对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应当同样重视,避免遗漏。
(二)【增加自费】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案例:
2015年某春节澳洲团,10万团款未付,旅行社起诉追索团款,客人反诉,夜游自费项目的费用承担有争议,在罗湖法院开庭,法院认定自费项目客人未签字,旅行社承担该费用。
因此我们建议,自费项目一定要有游客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 【增加购物】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解析:
1.增加行程表外的购物点一定要客人书面签字确认,否则一次要付团费10%的违约金;
2.行程表内的购物点要注意约定的时间,注意不要超时。
(四)【强迫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案例:
香港导游阿珍的强迫购物视频。
强迫购物惩罚很严厉,每次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在手机等电子产品普遍的当下,旅行社强迫购物行为极其容易被游客偷录。因此需特别要谨慎。
(五)【伪劣责任】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解析:
1.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
2.所购物品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要客人举证,一般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证书或报告才能认定。
3.客人可要求退货也可要求旅行社赔偿。
4.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商品的价款、鉴定、交通等费用。
5.产品质量,经营者负责“三包”;经营者存欺诈,如明知产品不合格、以次充好等,则需给消费者三倍价款且不少于500元的赔偿;食品十倍价款且不少于1千元的赔偿;
(六)【禁止私卖物品】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中止服务责任】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解析:
1.中止即“甩团”,是指旅游活动未结束,擅自停止导游、食宿、交通等服 务。2011年春节某澳洲团因赶飞机误了一次团队正餐,客人主张旅行社承担中止的违约责任,显然不成立。
2.旅行社中止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自费的同档次的酒店、餐饮、交通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3.中止后要向旅游者支付团费30%的违约金。
4.因中止服务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需向旅游者支付团款1-3倍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生效条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 结:
1.导游、领队服务不达标违约金,团款的1-5%;
2.遗漏无票景点违约金,团费的5%;
3.增加一个购物点违约金,团费的10%;
4.强迫购物违约金,团费的20%;
5.擅自转拼团违约金,团费的25%;
6.中止服务违约金,团费的30%,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团款1-3倍的赔偿金。
7.无书面同意自费项目,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8.在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负责挽回或者直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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