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4月5日晚间开始,一条女子入住酒店遭陌生男子尾随并强行拖拽的消息,开始在网上疯传。
通过各新闻媒体对此事件的相关报导了解到,从外地来北京办事的王女士(化名)4月3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望京798和颐酒店入住时,被陌生男子跟踪后强行拖拽,酒店的保洁人员听到叫喊声后,也并未坚决的制止该男子的这一行为,反而抓住王女士的头发用力撕扯,企图将其拖往楼梯间,在围观者逐渐增多并有一些入住房客出手制止后,陌生男子才并匆匆逃走。在此期间,酒店保安一直未出现,酒店经理也是在男子走后几分钟才赶到现场。
民警对该酒店检查酒店后发现,监控探头有损坏情况,酒店尽管安装了梯禁,却未安装门禁,通过电梯对面的安全通道能到达楼内多个楼层。抽查时还发现安全保卫方面没有设置保卫部,未安排保卫相关负责人,此外还有登记制度没有落实,员工录入不全、安检仪器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此新闻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该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酒店监控设施存在损坏、安全保卫措施存在漏洞,且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男子的情况下,对王女士因遭陌生人拖拽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也为广大消费者及为游客安排住宿的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作为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酒店入住,尤其是单身女性在单独入住时,应反锁好门窗,避免深夜外出,回到酒店发觉有陌生人跟踪时,应立即走向人多的场所,向他人求助,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作为旅行社,在为游客安排酒店入住时不但应遵守《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还应按照《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即旅行社应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设施完备的正规酒店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否则除游客有权向旅行社主张损害赔偿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旅行社还应按照《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面临游客遭遇他人侵害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游客的行为。否则旅行社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救助义务,须按《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游客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