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新闻报道的事实
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
地点:台湾苗栗附近路段
乘客:车上有大陆游客25人,大陆领队1人,台湾司机、导游各1人。目前,司机当场身亡,三人重伤,1名台湾导游送医不治身亡。
原因:经警方调查,原本要前往台北故宫,但大巴车司机为快速超车,造成重心不稳,失控撞向隔音墙后翻车,并导致后方砂石车躲避不及相撞
组团社: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赴台游资质。
二、法律关系
(一)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据报道,组团社组织的由无锡籍游客25人和该公司1名领队唐蕾(女)组成的赴台旅游团(4月23—30日台湾环岛八日游),因此,旅游者与组团社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二)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团社应当委托台湾地区接待社负责接待旅游者,并签订接待合同。因此,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三)组团社与其领队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领队与组团社是劳动合同关系。若领队受伤的,有权依据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
(四)地接社与地接导游、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组团社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受伤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诉讼难度,在实践中,旅游者会直接向组团社主张权利。当然,组团社赔偿后可以向地接社追偿。
(二)地接社的法律责任
大巴车系地接社安排的,因大巴车发生事故导致旅游者受伤,地接社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地接社赔偿后可以向大巴车责任方追偿。
四、相关保险问题
(一)责任险
1、承运人责任险
按照规定,大巴车会投保承运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台湾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理赔。
2、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旅行社强制保险,若组团社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若组团社在本案中承担了法律责任,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行社在组团出游前,会提示旅游者自行投保或旅行社出资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近按照台湾规定,赴台游必须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旅游者可依据意外险保单申请理赔。
2、旅游者的其他人身保险
旅游者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自行投保的寿险或意外险产品,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五、管辖问题
(一)旅游者作为原告起诉的管辖法院
旅游者依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依据旅游合同确定管辖,如旅游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则由旅行社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组团社作为原告起诉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组团社和地接社未就管辖方式进行约定,事后既无法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也无法选择仲裁的,一旦发生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组团社要起诉地接社,必须前往台湾地区,将会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对于组团社来说,将会产生较高的诉讼成本。
由于笔者不掌握旅游者、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相关证据,且事故认定尚未完成,仅根据新闻报道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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