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取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的金额、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注意事项:
(1)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旅游费用总额,包含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尤其应注明是否包含导服费、意外保险费。
(2)对于散客,最好要求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全款,最迟也应在出团前支付全款。对于包团,则应要求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或大交通费用,余款在出团前或回团后几日内支付。
(3)尽量要求旅游者采用汇款方式支付旅游费用,尤其是公司包团的,应通过公对公的形式收取旅游费用。
(4)对于确定成团的,在收取部分旅游费用时,可在合同中写明此费用为“定金”;对于不确定能成团的,则可写明此费用为“预付款”。
2、首先应要求旅游者转账至公司公账,或用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并及时向公司认领款项。若旅游者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小额的订金或预付款的,在收取现金时应开具公司提供的收据,并及时将款项交给公司。
★注意事项:营业部所收取的款项均为公司财产,不得私吞、侵占、挪用、迟交。
★法律后果:
(1)私吞、侵占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达到20000元的,司法机关即可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迟交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达到20000元的,司法机关即可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得签订虚假旅游合同,为他人走账、套现。
★注意事项:签订旅游合同后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旅游者可能会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履行接待义务,否则按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洗钱罪的共犯。
(3)行政责任: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被认定为拒绝履行合同,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会面临“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五)开具发票、收据
1、开具的发票、收据均应为公司提供的正规发票、收据,不得开具其他公司的发票、收据,或假发票、收据。
2、发票金额应与旅游费用金额一致,发票种类应符合要求,注意区分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3、发票应妥善保管,避免损毁、灭失。
★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刑事责任:凭空填开发票,或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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