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新《广告法》实施了将近一年之后,互联网领域的“广告法”也诞生了!
2016年7月8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由于是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法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和广大群众的创新和智慧,下面就一起来围观《办法》都有哪些亮点吧!
一、别争了,“百度推广”是广告!
多年来,对于以百度推广为代表的付费搜索结果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法律界、政府部门众说纷纭,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更多的时候是将其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魏则西”事件之后,广大群众对“付费搜索”的怨恨瞬间爆发,包括受害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更是对某度口诛笔伐,政府部门也一改以往的模糊姿态,开始直面回答这个问题,虽然没有直接对付费搜索进行定性,但无疑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并最终促使《办法》的出台,《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付费搜索服务显然属于广告服务,付费搜索结果显然也属于广告的范畴,互联网搜素引擎公司只要收费服务就属于广告经营者。不过笔者掐指一算,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貌似不多,知名的也就只有某度、某狗、某搜,而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前段时间处于风口浪尖的某度了,想想确实是受苦了,国家工商总局竟然为某个公司“立法”,也是没谁了!不过话说回来,度娘多年来名不正言不顺,现在总算是“沉冤得雪”了!
二、弹窗广告务必须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不说,大多数的弹窗广告都是“牛皮癣”,在登陆互联网页面时,网友们时常面临弹窗广告的困扰,大多数时候,都无法一键关闭,弹窗广告或是提供虚假关闭按键,或是点击之后进入新的广告页面,这严重影响了网友们的上网体验,不过,《办法》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应当会有所缓解,《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当然,早在之前实施的《广告法》已有相应的规定,《办法》无非是对《广告法》的进一步回应,除此之外,《办法》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弹窗广告。
三、修改广告不得任性!
《广告法》及《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核广告之义务,但是,考虑到目前广告发布者审核广告素材的工作量非常巨大,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尤其是在跳转链接广告中,广告落地页可以被修改,此时,如果要求审核人员对跳转之后的落地页也进行审核,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这也毫无疑问地打击了广告发布者审核广告的积极性。因此,《办法》强化了广告主的责任,并明确了其在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无疑给立法、执法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得互联网领域立法出现了区域性、阶段性的空白,好在国家工商总局顺应时代需要,及时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作者:曹端日,法学学士,毕业后曾从事外商投资的工作,致力于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公司法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加入伟然律师事务所后,主要从事旅游法律服务及公司法律服务等工作,已单独处理或参与处理了多起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工作中积极为当事人寻找解决方案,为其提供全方位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注: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其著作权等权益均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本所删除】
您值得关注的伟然律所订阅号、服务号
↓↓↓ 等待您的品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