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卓建荣投资律师团 】
裁判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案号一审:(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二审:(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案情原告肖XX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XX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简XX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肖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简XX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2015年7月13日,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应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2015年7月13日21时30分,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2 0 1 5 年7 月1 5 日,微信号jsl960343917(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庭审中,证人郑建国(被告简XX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昵称嗳財宥導的微信由被告简XX使用。审判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 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简XX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被告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从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个人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确认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
【作者:黄志雄 单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官说法:未实名认证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才能成为诉讼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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