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某位深圳旅游者报团日本旅游,旅游过程中导游介绍其在大阪一家店内购物,其表示自己在没弄清价格的情况下,买了3万多元的商品。购物完成后,其看了账单,觉得价格太高,同时上网进行了网络检索,据其表述,其找到了一些关于这些商品的不良报道的网络内容。于是这位旅游者找到领队表达了退货的想法,领队却表示:“需要先签订退团协议方能协助退货,退团后,将由你自行负责回程事宜”。考虑到身在异国,不宜冲突,其未提意见。回国后,这位旅游者以受到胁迫为由向相关旅行社提起了投诉。
此次事件引发了一系列值得研究讨论的问题。
一、旅游者在行程中的购物都应由旅行社负责吗?
1、相关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购物分为合意安排的购物、自主进行的购物和强迫购物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旅游中的购物可以分成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安排的购物。在这种情况中,旅行社的要对其中的程序和服务负责,如果违反了约定或法律规定,就要承担责任。第二种是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中自主决定进行的购物。这种情况的购物,就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第三种是强迫购物,这是违法的行为,旅行社不但要无条件退还旅游者的购物费用,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安排购物,这个环节也不得纳入旅游行程中,而应当以另纸合同的形式出现。亦即,另行签订书面的《购物协议》。
3、不同的购物类型对应不同的后果
(1)如果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那么旅行社需要履行如下义务:首先是安排的购物店必须具有合法的资质,在工商部门有正规备案;其次,购物点的商品质量需要达到相关标准,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第三,商家不得有价格欺诈的情形。
(2)如果是旅游者自行参加的购物,那么与旅行社之间则不存在法律关系。
(3)如果是强迫购物,那么旅行社则必须无条件退还旅游者的购物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并非所有在行程中的购物都由旅行社负责。在旅行社与旅游者达成合意的购物活动中,如果合作的商家具备合法的资质、商家出售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且不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情形的,旅行社就不用承担责任。
二、商品价格高是否可以成为旅游者退货的理由?
前面已经谈到,如果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自主进行的购物,那么是和旅行社无关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购物环节是旅行社与旅游者在取得合意后的安排,那么旅行社在满足合作商家经营资质齐全、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情形的条件的情况下,就不需要担责。基于这样的前提,如果仅仅是因为旅游者觉得价格高、买贵了,那么旅行社是没有退货的义务的,因为这样的退货理由不充分。
所以,单纯的价格高不可以成为旅游者退货的理由,如果旅游者坚持要退货,那么应当由其自行负责,旅行社不因此承担协助义务。
三、领队的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1、相关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9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领队行为的性质分析
根据新闻报道中这位旅游者的表述,领队说:“需要先签订退团协议方能协助退货,退团后,将由你自行负责回程事宜”。如果情况属实,即旅游者能够拿出确凿证据证明领队说了这些话,领队则触犯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即“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不过此类案件中,旅游者的举证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当时没有录音,或者缺乏必要的人证,那么其主张则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果旅游者能够举证领队说了这些话,那么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9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如果有证据证明领队存在以上言论,那么明显其行为是不妥当的,这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的威胁,是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旅行社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议:导游、领队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综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领队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请注意以下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旅游者履约、配合,对于不合理请求予以拒绝与制止;
2、勿私自承接业务;
3、依法配证,文明执业,尊重旅游者;
4、勿擅自变更行程,勿强迫购物或者自费;
5、依法履行安全告知和报告义务。
【作者:张宗保,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与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工作。案件处理经验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非诉经验有一般合同及旅游行业专业合同的审核。曾参与处理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华强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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