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社宣传出境游产品的,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旅游法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按照广告法还涉嫌虚假宣传,均会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青岛10家旅行社涉嫌擅自宣传出境游等违法行为被查。
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要求,对我市个别旅行社擅自招徕宣传台湾游等经营行为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青岛XX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0家旅行社因涉嫌违法经营被查处,市旅游局对这10家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各单位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新闻链接:http://roll.sohu.com/20131228/n3925678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