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2017年7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指南》不仅为行业协会提供法律指引,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觉规范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而且也为价格主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指南》对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行业利益、实施行业自律、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活动等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梳理,分项列明了无法律风险的行为8项、法律风险较小的行为5项、法律风险较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12项。
根据《指南》,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指南》的发布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
《指南》指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法律风险较大。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衡量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的程度:
(一)社会公众对相关信息来源的获取途径越少,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可能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二)相关市场集中度越高,行业协会发布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价格政策或者定价策略,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三)相关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小,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四)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经营者管控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价格必将或者极有可能上涨或者下跌的趋势分析,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指南》指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容易引导行业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相比发布历史的、行业综合性、公开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发布现行的或者将来的价格信息,发布某一经营者、某一产品的价格信息,发布经营者难以收集的价格信息,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更大。
《指南》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指南》同时称,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法律风险极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捏造、散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对会员的商品库存数量、存储周期等库存管理作出规定,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指南》还指出,行业协会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销售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等商品,或者提供有偿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否则法律风险极高。
《指南》最后强调,行业协会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对于存在违反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该《指南》的发布对于旅游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也起到了重大的参考和指引作用。国家旅游局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旅发〔2015〕218号)第一条指出,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行为之一。其中,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该《意见》第四条指出,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线路成本为参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会员相互监督,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根据《指南》,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因此,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严格学习和遵守《指南》,依据《指南》和《意见》合理制定诚信旅游指导价,合理引导和监督旅游经营者制定旅游产品的价格,避免从事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
【作者:朱琳,法学学士。曾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加入伟然。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精湛,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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